律師聲明
對于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泰國天絲”)2020年11月18日發(fā)布的嚴重違法失實的《天絲聲明》,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中國紅牛”)特授權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陳若劍管理合伙人、龐文愛資深律師,發(fā)表本律師聲明。
《天絲聲明》違背客觀事實及協議約定,惡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書內容,否定和攻擊人民法院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捏造嚴彬先生“通過有意欺騙的方式誤導……法院作出錯誤裁定”、“惡意投訴……,誤導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錯誤執(zhí)法”、“向社會公眾散布謊言、故意曲解法院裁定”的虛假事實,在其對中國紅牛公司發(fā)布的11月16日《聲明》的回復聲明中,違背基本的商業(yè)道德底線,無端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和人身攻擊,并散布于公共網絡,傳播范圍廣泛,影響極為惡劣,嚴重損害嚴彬先生名譽權及中國紅牛合法權益,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對此,本律師已取證完畢并將代表嚴彬先生及中國紅牛向泰國天絲及相關人士提起侵犯名譽權訴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中國紅牛將繼續(xù)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追究泰國天絲在中國違法生產、銷售非法紅牛飲料產品的法律責任。
1. 中國紅牛權利之合法依據
中國紅牛依據1995年11月10日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及股東簽署的《協議書》、《合資合同》享有在中國合法使用紅牛商標并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的合法權利?!秴f議書》第一條規(guī)定:“只有丙方(即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丁方(即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第七條規(guī)定:“本協議有效期五十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資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合資公司(即中國紅牛)的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據此,泰國天絲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及同類飲料產品。
中國紅牛上述權利之規(guī)定明確且具有法律保障。自泰國天絲2016年提起十多件訴訟至今,未有任何中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任何生效裁決,否定中國紅牛的上述合同及法律權利。中國紅牛將繼續(xù)依法行使上述合法權利,為中國廣大消費者提供合法且25年“一以貫之”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將依法打擊并查禁泰國天絲在中國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非法紅牛飲料產品。
2. 泰國天絲之違法違約行為
2014年(在《協議書》50年合作期限仍剩余長達31年之際),泰國天絲違反《協議書》和《合資合同》的規(guī)定,突然停止供應香精、香料,并發(fā)函要求中國紅牛停止使用其合法擁有且使用了長達20年的紅牛商標,隨即發(fā)起了十多件違法訴訟,非法致函北京工商部門,阻擾中國紅牛依法延長經營期限,導致中國紅牛自2019年停產至今,數千工人失業(yè),損失工業(yè)產值20多億元,北京地方政府損失3億多元稅收,嚴重影響上下游產業(yè)幾百萬就業(yè)人員和幾十萬經銷商的生計。2017年,泰國天絲還對中國紅牛“金罐”生產商奧瑞金公司(上市代碼002701)提起訴訟,導致其市值暴跌上百億元,廣大股民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早在2017年(在中國紅牛合資期限于2018年到期之前),泰國天絲就已經違反《協議書》與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開展合作,利用其生產線和“藍帽子”(保健食品證書)在中國非法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產品,之后在中國違法推出了“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并故意采用與中國紅牛幾乎相同的金罐包裝/裝潢,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損害數以億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泰國天絲卻借此非法獲利超億元。
3. 人民法院裁定書之合法效力
基于自身權利及天絲違約事實,中國紅牛于2020年10月12日向棗莊中院提起訴訟并于29日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棗莊中院經過嚴格審查后于10月29日作出(2020)魯04民初3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泰國天絲應“立即停止并且不得繼續(xù)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包括自行生產、銷售或許可其他第三方生產、銷售)“紅牛®安奈吉飲料”、“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及/或其他紅牛飲料產品”。據此,法院認定了中國紅?;凇秴f議書》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之合法權利,并認定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這即是中國紅牛2020年11月16日《聲明》中所稱的:“人民法院就中國紅牛五十年內在中國境內享有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作出認定”,該《聲明》的陳述內容完全屬實且具有法律依據。
該《民事裁定書》規(guī)定:“上述行為保全期限均至案件終審判決生效之日止。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根據該即時執(zhí)行的裁定書,中國紅牛依法通知泰國天絲相關方并向廣東、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求協助執(zhí)行該裁定書,責令轄區(qū)內商家立即下架“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和“紅牛®安奈吉飲料”,完全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
4. 棗莊中院解除禁令之真實理據
在中國紅牛依法要求全國各地協助執(zhí)行裁定書之后,棗莊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認定“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已申請廣東、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場監(jiān)管部門協助執(zhí)行該裁定并責令轄區(qū)內商家立即下架案涉產品。鑒于此,行為保全民事裁定據以作出的“情況緊急”狀態(tài)已消除,繼續(xù)采取禁止申請人生產銷售的行為保全措施已失去緊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為禁令。
需特別強調的是,該11月13日《民事裁定書》完全系根據案件最新情況,尤其是“情況緊急”狀態(tài)已經消除,才解除了對泰國天絲的行為禁令。但是,棗莊中院并未采納泰國天絲在復議中所提出的所謂七項意見,更未認可其質疑《協議書》真實性的主張。據此,棗莊中院11月13日裁定書并未否定10月29日裁定書,更未改變其對中國紅牛在《協議書》項下50年獨家生產銷售權的認定。中國紅牛11月16日《聲明》完全合法且有事實依據。
5. 《天絲聲明》嚴重違法侵權之事實
(1)《天絲聲明》稱“嚴彬先生曾通過捏造事實、有意欺騙的方式誤導山東某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錯誤的行為保全裁定”??陀^事實是,嚴彬先生根本不是棗莊中院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證人,甚至未出席庭審,更未參與任何訴訟活動,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向棗莊中院提供任何虛假事實、有意欺騙棗莊中院?!短旖z聲明》完全是“信口雌黃”、“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
更為嚴重的是,泰國天絲捏造虛假事實,惡意攻擊10月29日《民事裁定書》系棗莊中院因受到嚴彬先生“有意欺騙”而作出的“錯誤”裁定。客觀事實是,該裁定書是經過棗莊中院嚴格審查后依法作出的裁定,11月13日新裁定書也并未否定該裁定的事實認定及法律結論,僅僅因“緊急情況”消除而予以解除。泰國天絲作為外國公司,對中國法律及中國法院毫無敬畏之心,惡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書內容,攻擊人民法院的合法審理程序,否定人民法院裁定書的法律效力,公然蔑視并挑戰(zhàn)中國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理應受到中國法律的嚴厲制裁。
(2)《天絲聲明》反復聲稱“嚴彬先生利用其控制的合資公司發(fā)布不實聲明混淆視聽并從事不法經營”,這更是違背事實及基本法律常識。中國紅牛系在中國北京合法注冊之法人,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11月16日《聲明》系中國紅牛的獨立意思表示,完全不代表嚴彬先生,更非嚴彬先生個人聲明。從未有任何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嚴彬先生與中國紅牛人格混同,應該“刺破公司面紗”,認定中國紅牛的意志即為嚴彬先生的個人意志。泰國天絲違背基本的商業(yè)道德底線,無端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和人身攻擊,其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迫使嚴彬先生屈服于其“恐嚇”和“淫威”。中國紅牛對此予以嚴正譴責,支持嚴彬先生采取法律行動。
(3)《天絲聲明》聲稱“嚴彬先生……,并利用該裁定書有預謀向廣西、……等多地監(jiān)管部門進行惡意投訴……,試圖誤導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錯誤執(zhí)法”,這更是荒唐且違背基本法律常識。如前所述,該10月29日裁定書一經作出“立即開始執(zhí)行”,中國紅牛完全有權利并且有義務要求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協助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各地政府部門均有義務協助執(zhí)行,何來“惡意投訴”和“錯誤執(zhí)法”?客觀事實是,嚴彬先生本人也從未參與任何要求協助執(zhí)行法院裁定的行動,更談不上“預謀”、“惡意投訴”“誤導”政府機關?!短旖z聲明》在此更是“信口雌黃”、“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對嚴彬先生進行惡意誹謗。
(4)《天絲聲明》聲稱:“天絲集團收到保全裁定后第一時間依法提出復議……,法院召開聽證聽取我方辯論后……,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最終裁定”,完全是“自欺欺人”。如前所述,11月13日裁定書完全系因為“情況緊急”狀態(tài)已消除而解除了對泰國天絲的行為禁令,棗莊中院并未采納泰國天絲復議時的所謂七項意見。泰國天絲顯然是在故意歪曲11月13日裁定書的內容,意圖混淆視聽,誤導社會公眾和廣大媒體。
中國紅牛重申:泰國天絲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無權且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和/或授權或許可其他方在中國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及同類飲料產品。
中國紅牛堅信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公正裁決,依法維護中國紅牛、上下游產業(yè)幾百萬就業(yè)人員和幾十萬經銷商、中國數以億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紅牛再次感謝廣大消費者25年來對中國紅牛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聲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
陳若劍 管理合伙人
龐文愛 資深律師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